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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个人代开发票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添加时间:2023-07-14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但现实中存在虚构业务申请代开发票等违法情形,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纳税人应积极识别、防范接受代开发票存在的风险。

 

其一,受票企业从个人交易方取得的代开发票与有关实际业务不一致,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现实中,部分受票企业认为,通过个人代开的发票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取得这种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但事实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开发票只能说明发票来源真实,并不代表所发生经营业务真实,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可能存在品名等票面信息与真实交易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受票企业从个人处取得的代开发票应当与实际业务相对应,避免虚开风险。

 

其二,利用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协议伪造交易,非法代开发票。

 

近年来,随着灵活用工业态兴起,不少灵活用工平台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为征收平台旗下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然而,个别灵活用工平台采用本案中的方式,伪造自然人身份信息,以代征个税、代开发票的名义,向有需求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各委托代征单位、受票企业都要警惕其中的虚开发票风险。

 

其三,自然人申请代开环节涉及多种税费,受票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受票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避免因未及时足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面临受处罚风险。

 

 

其四,在代开发票环节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在合同中规避“劳务”等字样,将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打击转换收入性质的逃税行为,是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要注意发票开具的收入性质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一致,否则可能被质疑虚开发票。

 

其五,因代开发票地点不符合规定而无法代开发票或被追缴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其中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加强对异地代开发票的监管,如果购买方和销售方都不是本地纳税人,则税务机关会限制纳税人在线上申请代开,进一步审查其代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个人应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在货物销售地、服务提供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避免出现因代开发票地点错误而无法申请代开或被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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