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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需要100%股东表决权同意的事项

添加时间:2024-12-11

 

一、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须全体股东约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公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减资须全体股东约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三、有限公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认缴增资须全体股东约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小规模有限公司不设监事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五、公司简易注销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六、其他方面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大股东不能以决议形式剥夺小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董事高管提名权、股权转让权等权益。也可以理解为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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