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股东要做的几件事
添加时间:2024-10-16
一、核查出资额、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公司,普遍存在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的情况。
二、核查股东人数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查股东出资
1.有无实缴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完成实缴,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也无须承担责任。
2.核实其他股东有无实缴出资
股东最好核实确认其他股东是否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立即督促其出资,或者启动股东失权制度,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3.有无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的股东:核查受让人的出资情况,如受让人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转让方要承担补充责任。
四、监事会和监事的去留
新《公司法》允许不设监事会和监事。所以,监事会和监事的去留也是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五、核查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出资提前出资,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如果是非创始人股东,可以尽快缴纳出资,以避免债权人起诉时,再承担不必要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