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广东创办企业必须知道的二十三个问题
添加时间:2016-03-02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我们以问答形式来解读一下该《条例》,希望能给广大企业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提供帮助。
(一)商事登记是指什么?
答:商事登记即原来的工商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二)商事主体包括哪些形式?
答: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
(三)商事登记实施之后,负责商事登记的机关是什么?
答:商事登记实施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该规定涵盖了目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将来行政体制改革后承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如:深圳市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负有怎样的责任?
答: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五)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何时取得,何时终止?
答: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资格终止。
(六)商事登记申请核准后,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但申请人一直未领取,会有什么后果?
答: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七)商事主体能否使用多个名称?
答: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八)商事主体的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条例实施以后,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吗?
答:条例实施之后,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前,也可以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十)商事主体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如何确定?
答: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从属企业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行业三部分组成,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根据需要,可以省略行业。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在行业部分前使用不同于从属企业的字号。
(十一)商事主体登记前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商事主体登记前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二是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情形,根据申请人的意愿自行申请办理。
(十二)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会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当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商事主体名称,暂以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商事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十三)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是多长?
答: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未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到延期申请报告的回执,并将保留期延长三个月。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登记。
(十四)预先核准的名称,在保留期内可以转让吗?
答:预先核准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可以转让。
(十五)未取得房产证明的房产,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证明进行登记吗?
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十六)商事主体可以以任何区域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吗?
答: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十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答: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未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八)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备案?
答: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十九)商事主体需要在登记机关备案负责相关商事登记和信息公示的人员吗?
答: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指定人员或者机构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指定人员或者机构的名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二十)商事主体申报的备案事项与登记机关的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机关应当更正。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的,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对备案事项存在争议,应该怎么解决?
答: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报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十二)根据《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后几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答: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二十三)根据《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